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换证规定》、《〈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6]6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换证规定》、《〈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规定》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1、《〈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换证规定》
2、《〈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规定》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换发证样(略)
4、《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换证表》(略)
5、《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略)
6、《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审核表》(略)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换证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现就《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证载内容变更后的换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许可证》后,由于企业名称、规划用途、地名、面积等内容发生变化,导致许可证证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房地产市场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许可证变更换证申请。
(二)审核
房地产市场处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申请和要件,进行许可证变更内容审核,并填写《换证审核表》。
(三)发证
经审查无误的,房地产市场处予以换发新证(见附件3),同时原许可证收回作废。
三、办理要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