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6〕66号)
市地质资料馆、各地勘单位、各区县保密局、开发区保税区工委保密办: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15号)精神,就加强我市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地质资料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保密地质资料、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二、市地质资料馆要建立相应保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外商利用地质资料的报批手续。市地质资料馆有权对《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所列的图件按规定处理后提供给利用者。
三、对于借阅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按照《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