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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有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也作为委托代理人。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委托代理人队伍,并将名单送局法规处备案。委托代理人有变化的应当在五日内到局法规处变更备案情况。

  第六条 凡涉及行政赔偿、影响较大的或者历史原因复杂的,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直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作出受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应当派人随同参加诉讼工作。

  第七条 局法规处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确认承办单位,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2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转送承办单位和相关业务处室。

  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不应当由本单位承办应诉事务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通知局法规处并退回起诉状副本,局法规处应当在当日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局法规处与其确认的承办单位有分歧意见并经协商不成的,由局法规处报局长决定。

  第八条 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准备应诉工作,并将其确定的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局法规处。

  第九条 局法规处应当填写《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诉报批表》,报告行政应诉落实情况和拟委托的代理人,报市局业务主管局长审阅,局长批准。

  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批准后,局法规处负责制作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告知局法规处,由局法规处与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应诉方案。

  应诉方案确定后,承办单位和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应诉方案进行应诉,并将应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局法规处。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受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以及行政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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