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6〕10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蓟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二月五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依法行政,加强和规范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土房管局的应诉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局法规处)统一组织协调,并进行应诉技术指导。
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参与、组织和监督有关应诉工作的落实。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条 因使用市国土房管局印章,而依法由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使用印章的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凡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诉讼,由被委托的登记机构承办应诉事务。
因其他原因导致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由受诉行为的主办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第四条 承办应诉事务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二)代拟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或者申诉状;
(三)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上诉状;
(四)确定具体人员作为市国土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五)其他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职责。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委托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聘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