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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市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市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6]25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市局于2006年3月16日向各区、县政府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实行全市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6]233号)。为确保全市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自2006年3月16日起,其他区、县自2006年5月1日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停止发布新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公告。

  二、上述规定时间以前,已在媒体发布出让公告、进入公开出让程序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继续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三、第一批实行统一集中交易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2006年3月24日前,将本辖区第二季度计划出让经营性用地信息报市局备案;第二批实行统一集中交易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辖区六、七月份计划出让经营性用地信息报市局备案;以后每季度计划出让地块信息于前一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上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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