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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6]451号 2006年5月8日)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批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地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各单位在实施中,要做好与原基准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二、基准地价标准以市政府批复文件为准。土地级别、地价定义及各类修正系数见有关成果报告。

  三、中心城区标定地价首先在土地出让价格评估中试用,经比较得出的价格,不参与最终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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