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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6]494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全市大跨度桥梁、地下深层基础、地上高层建筑、港口工程、海河开发等工程建设的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决定进一步加强水泥、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构件企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部位,禁止使用立窑水泥。使用的旋窑水泥应达到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见附件)。

  二、按照《关于加强水泥使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通知》(建材[2005]642号)规定,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进市的旋窑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并公布“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构件企业、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应选用“旋窑水泥生产企业名录”内的水泥产品,经复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稳定。水泥粉磨站生产旋窑水泥,应当全部使用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的旋窑企业生产的熟料。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企业内部基础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对原材料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出厂的预拌混凝土必须按照相关标准,严格计量、配比控制,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将检验结果存档备查。

  六、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预拌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现场施工混凝土的养护、取样、检验。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设置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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