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6]5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大发展的形势,加快改善生态环境,争创国家园林城市,推动园林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创建优质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绿化优质工程”是天津市园林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由园林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市建委、市园林局组织建设质量部门和专家共同评审。
第三条 绿化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工程竣工后满一年以上的可申报评选。颁发对象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绿化优质工程只授予申报单位。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规模
第四条 评选范围和规模:
1、面积为500~3000m2的街头小型公共绿地;
2、面积为3000m2以上的绿地,其中包括:
1)大中型道路公共绿地;
2)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风景区等(特大型项目可以中标标段作为项目申报);
3)居住区绿地(含居住区公园、小游园);
4)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处的专用绿地。
3、面积为5000m2以上的公路、铁路、河道、海防堤等处的绿地和林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绿化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标准、规范和规程等要求;
2、参评工程应符合竣工要求。园林工程为竣工后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以市、区(县)建设或园林行政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日期为准;
3、参评工程必须是经各区(县)建设或园林行政主管部推荐或经验收为优良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方法
第六条 申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