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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北京铁路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天津职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北京铁路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天津职工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7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目前,由于铁路系统跨区域、跨城市的特点,有部分具有天津户籍的职工在北京铁路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职工存在在天津购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提供缴存证明,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向在北京铁路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天津户籍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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