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建和谐天津的要求,贯彻《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以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减轻从业人员负担;(三)非法运营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创建和谐行业活动全面开展;(五)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深入调研,提出规范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三、工作任务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06年6月开始,至9月结束。具体的工作任务是:
(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禁止增加新的运力
按照国办发[2004]81号文件提出的“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的要求,继续严格控制总量。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区县政府、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新的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车辆,不得审批非轿车类小型、微型车辆用于各种形式的运营,严格禁止投放新的运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对擅自或变相发展出租汽车和相关租赁汽车的单位和部门,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减轻驾驶员经济负担
继续贯彻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5]28号),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客管办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现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复核、清理。禁止各部门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擅自立项多收费,禁止各部门以任何名义增加驾驶员的经济负担。对企业收费行为进行全面规范,监督各经营企业按照新核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对违反规定收取“风险抵押金”、“保证金”、“换人费”、“手续费”或利用驾驶员变更、车辆变更,以违约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以及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