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
(建公用[2006]727号)
各有关单位,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关于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对国务院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等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这项工作列入城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使我市成为全国同行业中比较稳定的城市之一。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成品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成本明显增加,经营压力越来越大,我市也存在着无证经营干扰客运市场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和遏制,将影响和障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