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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 遗失住房公积金龙卡,职工应持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书面挂失申请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提出口头挂失申请。职工挂失住房公积金龙卡同时应申请补卡。职工办理挂失手续同时遗忘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须在办理书面挂失七日后申请补卡。

  职工于申请补卡10个工作日后到发卡行领取新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职工找到遗失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因其他原因取消挂失的,应持身份证到发卡行提出取消挂失申请。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发卡行申请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并于10个工作日后到发卡行领取新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职工由于姓名变更需重新制卡的,首先应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持《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办理以上变更登记手续的,职工还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银行储蓄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储蓄账户同时注销的,发卡行为职工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龙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不得注销。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及建设银行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后,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职工不再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的,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注销手续。建设银行支付储蓄账户余额及利息,注销并收回住房公积金龙卡。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核对及制卡明细表

  2.住房公积金龙卡制卡申请书

  3.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发放协议书

  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5.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

  6.住房公积金龙卡发卡明细表

  7.授权委托书

  附件1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核对及制卡明细表

  单位名称:             单位账号:       申请制卡人数:        第 页共 页

序号

个人账号

姓名

拼音名

身份证号码

住房公积金卡号

账户状态

未申请原因代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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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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