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06〕74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手续,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6号)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龙卡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三条 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领取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核对及制卡明细表》(以下简称《制卡明细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发卡程序”)的,领取程序光盘及载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制卡明细数据盘”;不使用发卡程序的,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制卡申请书》(以下简称《制卡申请书》,附件2),每名申请职工一份;
(三)单位首次申请时还需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发放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卡协议》,附件3)一式二份。
第四条 使用发卡程序的单位,通过发卡程序和“制卡明细数据盘”,为职工打印《制卡申请书》(打印纸张规格为A4复印纸)。
单位经办人将领取或打印的《制卡申请书》发至职工。职工核对《制卡申请书》上打印的姓名、姓名汉语拼音、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单位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单位邮政编码。核对有误的将正确内容填写在相应空白处;核对无误的,相应空白处不填写。核对后,将《制卡申请书》其他内容填写齐全并签字确认。
单位经办人对申请制卡职工,在《制卡明细表》上填写申请制卡人数;对未申请制卡的职工,在“备注”栏填写职工未申请制卡原因代码。单位经办人在《制卡明细表》一式三份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首次申请制卡的单位还应在《发卡协议》一式两份上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职工签字确认的《制卡申请书》一并报送建设银行申请制卡。
职工更改《制卡申请书》上的职工姓名、姓名汉语拼音或身份证号码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发卡程序的,单位经办人将职工填写的更改后内容录入到发卡程序中并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4);未使用发卡程序的,单位经办人手工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其中,更改后职工姓名的汉语拼音填写在“备注”栏。单位在《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先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建设银行申请制卡。
第五条 建设银行审核申请资料无误的,当时在《发卡协议》上签章,退单位一份,留存一份,出具《职工制卡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5)。单位于15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建设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发卡明细表》(附件6)、住房公积金龙卡及建设银行机密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