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现场具有专业知识的试验人员担任;
3.见证、取样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六、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七、对见证、取样人员、检测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市建委统一提出培训内容和要求,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承办。
八、外埠检测机构进津从事检测业务,应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为:
(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合格证。
(二)必要时,应通过检测项目比对试验对其检测能力进行验证。
(三)准予备案。
获得备案许可后,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及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终止在津检测业务,应于3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九、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1. 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检测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故不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按照验证结果不合格处理。
2.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定期进行信用评价,作为资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示。
3.在检测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机构应于24小时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建委。
十、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建委投诉,投诉电话为:23245409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