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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2.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现场具有专业知识的试验人员担任;

  3.见证、取样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六、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七、对见证、取样人员、检测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市建委统一提出培训内容和要求,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承办。

  八、外埠检测机构进津从事检测业务,应到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办理程序为:

  (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2.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合格证。

  (二)必要时,应通过检测项目比对试验对其检测能力进行验证。

  (三)准予备案。

  获得备案许可后,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及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终止在津检测业务,应于30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九、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1. 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检测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故不参加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按照验证结果不合格处理。

  2.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定期进行信用评价,作为资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示。

  3.在检测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机构应于24小时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建委。

  十、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建委投诉,投诉电话为:23245409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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