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建质安[2006]682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委于6月1日起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目前资质就位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在《管理办法》实施前取得的检测资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除外)证书一律废止。
届时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二、按照《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要求,凡从事建筑节能、建筑门窗、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和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可靠性检测、鉴定等专项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专项检测资质;从事防水材料和用于承重结构的墙体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见证取样检测资质方可承担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三、本市实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标识制度。凡取得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包括外埠进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应使用统一的资质许可标识,未加盖资质许可标识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证明材料。
四、新申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其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数据自动采集要求;已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对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仪器、设备在2006年12月31日前更换、检定完毕。
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按下列规定执行:
1.见证人员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监理单位具备建设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