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定》(暂行)的通知
(建城[2006]7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秩序,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1号),我委特制定《天津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定》,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轨道交通票务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管理,根据《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第
44条规定,特制定天津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二章 释义
1、车票 : 由轨道交通运营公司或经轨道交通运营公司授权代理人发出,供乘客在轨道交通车站乘坐列车用途的各种形式的磁卡、IC卡储值票或代票券。
2、付费区: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在轨道交通车站范围,设有闸机或栏障供已付车费乘客进入使用的区域。
3、最低票价:乘客所使用车票的起步票价。
4、最高单程票价: 乘坐轨道交通的全程票价。
第三章 票价政策
第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公司计程票价应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人公里运价率实施。IC卡储值票乘车优惠政策由各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制定。并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车票类型
第四条 车票类型:磁卡票、IC卡储值票两种类型的车票。
第五条 车票种类:普通磁卡单程票、IC卡储值票、出站票、纪念票、应急票、团体票、员工票、测试票、VIP票等,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可根据实际运营需求设置新的车票种类,并报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