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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6]954号)


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调整规划指标的管理工作,2005年3月市政府下发了《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试行中开发单位申请调整土地使用条件项目较多、原因较复杂的情况,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历史协议出让项目

  (一)增加建筑面积的办理意见

  1、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如果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且超出幅度小于6%(包括6%);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超出幅度小于1%(包括1%)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补充合同。

  2、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如果总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的约定,且超出幅度大于6%(不包括6%);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超出幅度大于1%(不包括1%),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市国土房管局再行签订补充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注明总建筑面积所包括的阳台、阁楼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办理意见

  凡涉及调整土地合同约定用地性质的(仅限于原批准用地性质已经为经营性的开发项目),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市国土房管局再行签订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按照调整前后用地性质的现时评估确认地价的政府收益差额补缴;如调整后的评估确认价格低于调整前的,则不再退还。

  (三)违章建设的办理意见

  对于未按照出让合同或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实际总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或改变用地性质的地块,接受行政处罚后,如符合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后,再按《通知》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改变用地性质的按上款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关于公开出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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