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返还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污水处理厂处理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公用[2006]971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天津城镇的建设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的加强,中心城区以外各区县先后建设了污水处理厂,为改善本地区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保证区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关于返还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返还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
关于返还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建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费暂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规范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管理,促进支持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在天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水范围内,其污水亦未排放入全市统一管网,并由其所在区县自行投资兴建污水处理设施,独立进行运行管理的区县,执行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区县,污水处理费的收缴、返还、使用等方法,参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各区县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需要返还本地区污水处理费,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本地区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资料。
四、经市建委对各区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情况认定后,由市建委通知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返还有关地区的污水处理费。
五、市自来水集团公司根据市建委的通知,应按月将在相关区县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部分,直接返还给该区县政府。
六、各有关区县接收的市自来水集团公司返还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运行费用,以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