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建筑施工项目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的通知
(建质安[2006]96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各监理企业: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本市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800万元以上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项目安全经理和安全总监。
二、项目安全经理岗位应由取得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担任,资格等级不应低于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应由具有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经安全培训考核后任职。
三、项目安全经理应担负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和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法规和规定,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4.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行使停工整改决定;
5.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负责管理和组织日常检查;签发书面整改、停工整改和复工通知,规定完成整改时间,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整改和反馈;
6.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保卫、消防方案和措施。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防火的宣传、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落实各级治保责任制。
四、安全总监应担负以下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