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安[2006]106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
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依据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在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每一户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结合实体工程特点,在合同中约定的分户检查内容。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验收条件。工程具备竣工质量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分户验收的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分户验收。
(二)验收组织。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质检员,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按专业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