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3、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三)下列矿产资源,不再设探矿权,应当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采矿权
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四、采矿权延续变更和转让
(一)采矿权延续
1、无偿取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采矿的,必须进行采矿权价值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确认(备案)结果缴纳或处置相应的价款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2、有偿取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应对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未参加有偿出让采矿权时采矿权价值评估的部分,重新进行采矿权价值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确认(备案)结果缴纳或处置相应的价款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变更
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以协议方式出让。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三)采矿权转让
无偿取得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改制等原因依法转让的,经采矿权价值评估确认(备案),缴纳或处置采矿权价款后,方可办理采矿权有偿转让手续。
五、采矿权价值评估与价款缴纳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出让人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单位进行采矿权价值评估。评估费用从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中列支。
协议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延续和转让的,由协议受让人或采矿权人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单位进行采矿权价值评估。评估费用由协议受让人或采矿权人从出让的采矿权价款之外另行支付。
(二)采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的费用不得低于300万元,余下的款额按分期缴纳价款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三)竞得人、采矿权人(受让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采矿权价款后,方可办理采矿登记(变更、延续、转让)手续。
(四)采矿权人不按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