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6]115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按照《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取得采矿权需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无偿取得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改制等原因需依法转让的;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的。
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权限
探矿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矿权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和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且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的出让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的出让工作。
本通知所称的砂是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是指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大理岩和建筑用花岗岩;粘土是指砖瓦用粘土。
三、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探矿权。
1、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2、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1、依据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新设采矿权主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