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应由市供水管理处指定的水质检测单位到现场提取二次供水水样,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不合格时,清洗消毒单位应再次清洗消毒,直至水质检测合格。
九、每个独立的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后应单独提取水样,进行水质检测,并由水质检测单位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十、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清洗消毒单位应持清洗消毒报告与水质检测报告,到市或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
十一、清洗消毒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清洗消毒明细报供水管理部门备查。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明细报市供水管理处备查。
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体检,严禁未取得《体检健康证》或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清洗消毒工作。
十三、严禁清洗消毒单位借用任何与业务有关的管理单位名义承揽业务,违反者收回备案证。
十四、严禁由非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十五、严禁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检测数据,违者取消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资格。
十六、严禁采用只投放药剂的清洗消毒方式。
十七、市、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教育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人员配置表
2、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设备用品配置表
附1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人员配置表
序 号
| 岗 位
| 人 数
| 备 注
|
1
| 总负责人
| 1
|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专业技术人员
|
3
| 项目负责人
| 2-3
| 专业技术人员
|
4
| 操作人员
| 〉4
| 有《健康证》 经培训
|
5
| 电工人员
| 1
| 有电工证 可兼职
|
6
| 药剂管理
| 1
| 可兼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