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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供水[2006]25号)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确保我市二次供水水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规定

  为确保我市二次供水水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
  二、拟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在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后,到市供水管理处备案,领取《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市供水管理处在有关网站公布领证单位名单。
  三、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在承揽清洗消毒业务时,应当主动出示备案证。
  四、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市供水管理处备案,不得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名称或负责人变更后,应就相应内容重新备案。
  六、清洗消毒单位在清洗消毒前,应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签订书面清洗消毒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清洗消毒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共同做好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确保清洗消毒质量,尽量减少对用水户带来的不便,清洗消毒后及时恢复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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