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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2006)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供水[2006]27号)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我们对2003年制定的《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3年印发的《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为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合格,确保二次供水安全,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做如下规定:
  1、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2、应当妥善保存二次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管网的设计图、变更设计图、竣工图。
  3、应当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设备、设备维修与设施清洗消毒档案。
  4、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大修与改造,大修与改造方案应符合《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改造后应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5、应当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持续、安全运行,确保用户用水压力。例行检修时,应提前做好停水通知。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及时恢复供水。
  6、应当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每半年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应提前做好停水通知,并对清洗消毒进行验收。
  7、应当将二次供水水质向相关二次供水用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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