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的通知
(津供水[2006]26号)
各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依据本《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为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质量,保障二次供水安全,我们对2003年制定的《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为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质量和保障二次供水安全,依据《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一、清洗消毒前的准备:
1、清洗消毒单位应与相关单位签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2、清洗消毒单位应对拟清洗消毒的设施进行检查,做出清洗消毒方案,并配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做好停水预案和停水通知。
3、清洗消毒单位应做好清洗消毒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和服装达到安全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4、在水箱内作业需要照明时,光源必须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应优先选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二、清洗消毒:
1、清洗消毒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清理设施周边环境,保持现场卫生整洁。
2、应严格检查电器控制系统是否安全,做好对电器设备的监控,防止操作人员发生触电危险。
3、应检查设施所有阀门启闭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