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热办[2006]第57号)


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供热单位:

  为了推动住宅计量供热试验的顺利开展,实现供热节能,配合计量热价的实施,现将《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供热办反馈意见。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
  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推动供热节能,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实施住宅采暖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和居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天津地区二步节能标准;
  (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要求;
  (三)供热系统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
  (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善良好,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
  (五)热量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六)经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第五条 供热计量计费办法
  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
  用户热费=容量热费(固定热费)+计量热费(可变热费)
  (一)容量热费:
  容量热价=现行面积热价×50%=20元/㎡×50%=10元/㎡。
  容量热费=10元/㎡×计费面积。
  (二)计量热费:
  计量热价:0.102元/kwh(1GJ=277.78kwh)。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