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热办[2006]第57号)
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及各供热单位:
为了推动住宅计量供热试验的顺利开展,实现供热节能,配合计量热价的实施,现将《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供热办反馈意见。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附
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权益,推动供热节能,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居民均有节能的义务。实施住宅采暖供热计量的供热单位和居民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小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天津地区二步节能标准;
(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的要求;
(三)供热系统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天津市地方标准《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要求;
(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善良好,系统具备计量供热功能;
(五)热量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六)经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批准。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
第五条 供热计量计费办法
供热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
用户热费=容量热费(固定热费)+计量热费(可变热费)
(一)容量热费:
容量热价=现行面积热价×50%=20元/㎡×50%=10元/㎡。
容量热费=10元/㎡×计费面积。
(二)计量热费:
计量热价:0.102元/kwh(1GJ=277.78k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