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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改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6〕107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关于核发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籍字[2000]29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在地上物竣工前,按规定申请办理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周期指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至竣工之间的时间。未明确开工日期的,按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计。未明确竣工日期的建设周期按两年计算。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以出让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均应申请办理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办理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成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地安置、界内外拆迁及拆迁补偿事项,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缴齐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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