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5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06〕125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现将《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规范本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行为,保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整幢楼房改变用途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规划的审核意见;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第(五)、(六)项材料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