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政策
(一)房地坐落不一致的,以地名批准文件为准,无法提供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的坐落为准。
(二)土地用途与房产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的用途为准,并结合规划批准文件和土地分类规范的规定确定。
(三)其他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房屋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信息确定;土地情况已土地使用证记载信息确定。
(四)因转让方主体资格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以及法院协助执行等原因,需单方办理有关登记的,由受让方申请。
(五)当事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未登记的,可按房屋登记情况办理土地登记。
五、相关要求
(一)前置地籍调查中土地测绘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成果,避免重复测量,应依据批准文件和现状核定情况后进行。
(二)地籍测量由申请人自行申请,交纳有关费用。测绘成果为测量技术报告两份及地籍图四份,并加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业务专用章”。占用红线的,应在测绘资料中标注。
(三)网络管理要求。前置地籍调查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上办理,保证与房地产登记工作及时衔接。
(四)建立业务案件会商制度。土地交易中心牵头组织业务案件会商会,及时研究解决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中的有关问题。市区分局、六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土地收购中心、土地整理中心等应予以协助。
六、其他区县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前置地籍调查申请书
2.前置地籍调查委托书
3.前置地籍调查结果通知单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前置地籍调查申请书
区(县) ( )字第 号
前置地籍
调查申请人
| 名 称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
经 办 人
| | 身份代码
| |
原土地使用者
| 名 称
| | 电 话
| |
通讯地址
| | 身份代码
|
|
原土地座落
| | 地 籍 号
| |
原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原土地证号
| 国用( )字第 号
|
他项权利情况
| | 查封情况
|
|
四至范围
| 东:
| 西:
|
南:
|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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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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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际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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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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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物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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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地籍调查申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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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地籍调查 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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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使用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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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申请据实且无纠纷,如有不实,申请人愿负法律责任。
申请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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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收 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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