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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6〕133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

  为充分发挥房、地职能整合优势,方便企业、群众,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按照统一规范、提高效率的原则,现就市内六区范围内划拨土地房地产现状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划拨土地房地产进行转让,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当事人应先到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现状补办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属于住宅以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按照《关于划拨土地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6]41号)和《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籍[2006]17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属于非住宅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有关业务分工及程序

  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交易中心按下列情况受理申请或进行告知:

  (一)房、地已登记,且房、地登记信息一致、证载附图与现状一致的,交易中心直接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房、地已登记,因拆除或新建房屋,导致现状房屋与房、地两证附图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后,向当事人核发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地产登记平面图、登记收件收据,当事人持上述证件到交易中心申请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收据或租赁合同等土地有偿使用证件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领取房地产权证。

  若新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参照市政府关于《关于工业项目现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中涉及违章建筑处理意见的请示》(津国土房交[2006]386号)的批示处理。交易中心应受理出让申请,并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状况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三)当事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如土地已进行设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如房屋现状与房产证证载信息一致的,无土地登记无五土地土地未进行设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市区分局)申请办理土地设定登记。核准登记后,向当事人出具登记簿查询证明、房地产平面图或地籍图、登记收件收据,当事人持上述证件到交易中心申请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持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缴款收据或租赁合同等土地有偿使用证件领取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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