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发送《天津市供热设备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供热[2007]7号)
各区、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及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和谐社会,确保安全、稳定供热,我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设备材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供热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二○○七年二月二日
附
天津市供热设备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城市供热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系统节能降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供热设备材料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热设备材料,是指包括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管网、换热站以及室内供热系统中的相关设备和材料。
第四条 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负责全市范围内供热工程中选用供热设备材料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供热设备材料的选用应本着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按照市建委《关于我市供热计量示范项目供热系统技术指导意见》(建科教[2005]792号)和和天津市供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津热办[2006]39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而进行。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供热工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用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供热设备材料。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在工程中安装和使用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供热设备材料。
第七条 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其相应的标准要求;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材料,可以执行本市的地方标准;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的,可以执行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