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7〕12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全部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距离高速公路、省道国道、铁路两侧2千米以内的;
(三)位于城镇居民区附近、污染环境的;
(四)在砖瓦粘土矿矿区范围内无粘土资源的;
(五)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
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现已开采且无采矿许可证的砖瓦粘土矿,凡不属于上述五条关闭条件的,凭以下要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取土许可证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签订的证明文件;
(三)乡(镇)政府出具的无土地权属纠纷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登记书、采矿范围图、矿山储量报告;
(五)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相关部门需要的证明文件;
(六)按关停计划关闭砖瓦粘土矿的承诺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三、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办理采矿登记手续;要加强证后监督管理,按时足额收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专业性强的工作,各区(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应成立由一名主管局长任组长,土地、矿产等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的规范砖瓦粘土矿管理工作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