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情况;
(九)审计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审计通知书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的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期所在单位、企业年度主要工作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净资产)的情况;
(三)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四)工作中存在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重审计证据、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阅研领导干部任期的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报本级党委。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主要工作任务、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管理情况;
(三)财务收、支、结余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净资产)情况;
(四)任期内发生的应由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经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