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鉴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职满二年,提拔、调动、辞(免)职或退休时,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每年12月份,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由审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主要工作责任目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三)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四)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五)经济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七)职工收入增减变化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管理情况;
(九)单位财务收支核算或资产、负债、权益(净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
(十)纳税情况;
(十一)有无违规违纪及违法行为;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一)任期内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任期内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责任目标资料;
(三)任期内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
(五)财务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七)任期内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