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审〔2007〕19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内六区房地产管理局、红桥区房产总公司、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土房管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正确评价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国土房管系统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其特定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的下列行为应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