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实施物业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7]326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建质安[2006]162号)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环境整洁,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要实施施工现场物业化管理,物业管理由工程项目部自行组织,配备专职物业管理人员,各生活区、办公区设专人负责。
二、物业管理应包括:生活、办公区域的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维修养护等,根据工程规模、服务人数和服务面积,配备物业人员并符合以下规定:
1.服务人数在5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人员;
2.服务人数在50-200人的至少配备3名人员;
3.服务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4名人员;
4.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人员;
三、物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协议;
2.接受工程项目部的领导和作业人员的监督;
3.制止和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物业管理标准:
1.生活区、办公区室内外的设施及环境卫生:(1)设施、用具、用品完好,室内环境整洁有序;(2)室外环境进行硬化、绿化、美化,排水设施齐全、畅通,符合相关规定;(3)设置密闭封盖式垃圾箱,生活、办公垃圾分类处理,进行定时保洁。
2.消防、保卫:(1)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防止火灾、盗窃案件的发生;(2)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3)在明显处设置119火灾报警标识、紧急疏散标识及应急照明装置;(4)保证消防循环通道畅通无阻;(5)生活区、办公区室内设置火警报警器;(6)配备足够的逃生杆、救生绳等紧急逃生设施。
3.食堂设施、室内外环境卫生:(1)食堂有卫生许可证;(2)炊事人员持有健康合格和卫生培训上岗证,统一穿戴白色服装;(3)设施、炊事器具安全、无破损;(4)生与熟食品,严格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