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治理扬尘的通知
(津国土房拆〔2007〕273号)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市公用处:
为了巩固创模成果,争创卫生和园林城市,进一步明确房屋拆除治理扬尘责任,落实治理扬尘费用,规范治理扬尘行为,根据《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66号)、《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保证金缴退程序》(津国土房拆〔2006〕1050号),现就加强房屋拆除治理扬尘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治理扬尘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因改造、扩建等,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承担房屋拆除治理扬尘的主体责任和治理费用。
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治理扬尘的监管工作,指导各区治理扬尘监管工作;做好全市治理扬尘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专业队伍治理扬尘。区房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治理扬尘的监管工作,收缴和管理本区房屋拆除治理扬尘保证金,协调专业队伍治理扬尘。市公用处负责公用公房拆除治理扬尘工作。
二、落实治理扬尘保证金制度
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拆除前10日内,应当向区房管局报送拆除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位置、类型、面积等)和治理拆房扬尘方案,并按照《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保证金缴退程序》的有关标准,向区房管局交纳房屋拆除治理扬尘保证金。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扬尘、并经区房管局认定符合标准的,保证金退还房屋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拆除房屋扬尘,区房管局协调专业洒水队伍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支付。
公用公房拆除治理扬尘保证金由市拆迁办参照上述规定收缴和管理。
三、规范治理扬尘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治理扬尘,也可以委托专业洒水单位治理扬尘。委托治理扬尘的,应当按照《治理拆除房屋扬尘委托洒水合同》示范文本和《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洒水费用标准(暂行)》(房拆〔2006〕50号)的要求,签订《委托洒水合同》,并全过程监督洒水降尘行为。
拆除房屋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和《治理拆除房屋扬尘暂行工作规程》(房拆〔2006〕48号)的规定标准治理扬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