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大配套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配[2007]48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建设并交付使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政发[2005]98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质押贷款超前配套建设模式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就收费项目大配套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授权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负责收取建设项目大配套工程费,对收费项目大配套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向城投集团所属的道路管网公司、海河公司下达收费项目大配套工程建设任务,审定大配套工程建设方案,向相关配套专业管理部门下发接用大配套设施通知。
二、道路管网公司、海河公司作为大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下达的任务要求组织大配套工程建设。
三、收费项目大配套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为收取的大配套工程费和以大配套收费权质押获取的贷款,道路管网公司、海河公司必须保证收费项目大配套工程建设。
四、收费项目大配套建设内容包括自来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道路(含交设、路灯、绿化)等工程,工程范围以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界定为准。
五、大配套工程建设实行分项工程备案制度。道路管网公司、海河公司应严格按照市建委的相关规定,确定大配套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并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备案。
六、各项大配套设施建成后必须满足收费项目用水、用气、排水、道路出行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并符合项目周边环境建设要求。
七、大配套工程建设实行统计月报、年报制度。道路管网公司、海河公司必须按规定每月25日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报送工程进度情况,年末报送全年工程建设计划及投资完成情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应对报送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提出要求,并定期向市建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