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有房产资产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07〕342号)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处:
根据国家有关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管理监督职责,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天津市直管公有房产资产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管[2007]90号)中有关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出售和使用权转让的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向原使用人出售,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价值分配比例为2:8,原使用人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交纳所有权补偿费。原使用人按照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转让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属于政府调整或者单位内部调整的,原使用人持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经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可办理使用权转让,不收取费用。社会单位(个人)之间进行使用权转让的,须经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3%交纳转让费后,可以将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使用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