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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的,原受理单位继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自2006年1月1日起,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向新的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两证申请办理他项权登记手续的,向房屋权利人换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向他项权利人核发《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九、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后,要认真查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宗地资料。

  对于无住宅用地登记资料的,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应在受理申请3日内书面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提供房屋测绘资料。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对于已办理土地设定登记或有条件补办的,应在15日内将已登记的宗地资料(含电子版)转至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并报市局备案;对于不能提供宗地资料的,应在3日内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十、对于同时具备房屋、土地信息的,应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同时记载房屋、土地信息;对于没有土地信息的,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只记载房屋信息。

  十一、房地产权属证书破损或灭失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规定换发或补发。

  十二、关于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的征缴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对私房交易等补缴土地出让金工作,要从严把关,对新发生的私房交易等,需要补缴出让金的,不能减免,确保全额收缴入账。

  关于土地使用费的征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办法。

  十三、关于地号使用规定。在证书地号栏中,应填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宗地号。考虑到目前房管部门档案管理的现状,暂时同时填写房屋地号。待包括非住宅在内的全部房屋实行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后,过渡到填写宗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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