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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土地登记中心:

  现将《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实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群众,现就全市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设定登记的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领导、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房屋权属登记的业务分工分别受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登记,并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负责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出让金等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宅宗地的土地信息。

  四、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不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盖章并核发,《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章核发。

  六、2006年1月1日前已经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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