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收缴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7]41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6〕74号)和《关于实施〈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6]1332,以下简称矿山复垦保证金)有关要求,现将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采矿权人)签署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相关协议(协议内容见1332号文件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河东支行统一对已签署的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盖章。
二、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知采矿权人将核定应缴的矿山复垦保证金汇入全市矿山复垦保证金统一缴存帐号中。
全市矿山复垦保证金统一缴存帐号为:
帐户名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帐 号:170601040006875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天津红星路支行
有银行帐号的采矿权人通过倒提或电汇方式划款;未开立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可在当地农业银行通过个人电汇方式划款。
三、采矿权人凭银行划款回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验银行划款回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逐笔登记备查表,及时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财务部门核对到账情况。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待款项到账后为各缴款的采矿权人开具统一收据,转交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收据和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交付采矿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