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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有独立的化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施工单位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应选用具有预拌砂浆资质企业的产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施工现场提供散装砂浆移动储存搅拌罐,预拌砂浆运输必须使用密闭的散装砂浆运输车辆。

  七、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全市施工现场推行预拌砂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企业资质认定审核工作。市建委建筑业办实施企业资质审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

  九、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管理权限,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生产、供应和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十、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在确保产品质量的条件下,鼓励生产企业在预拌砂浆中添加粉煤灰、尾矿石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经市经委审核批准,可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核实,报市财政局审批,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三、自2007年7月1日起在禁止搅拌砂浆区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继续搅拌砂浆的,由市建委和市环保局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由市建委对相关施工企业,予以处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局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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