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建质安[2007]5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2号)和《商务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对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实施范围进行确认的通知》(商改字[2006]91号)的规定,现就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凡是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企业生产的,用于建筑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分为干拌和湿拌砂浆,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
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我市将逐步扩大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预(概)算和招投标时,应执行《关于颁发“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补充二”和“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补充二”的通知》(建筑[2007]56号)的规定,将因使用预拌砂浆所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B/T29-130-2005)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四、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必须符合《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掺加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砂浆配比。用于干拌砂浆的建筑工程应全部使用散装,预拌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五、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行为,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