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培训
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新内容,是监督和考核矿山企业合理有效利用矿产资源的基础性工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要加大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使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采矿权人、检测机构及其技术专家,领会此项工作的目的、依据、思路、任务、方法、要求和措施,充分理解各自在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选择检测机构,确定收费标准
各采矿权人必须选择经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开展矿山储量的核查检测工作。检测经费由各矿山企业自行安排。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双方签订有关检测合同。取费可参照有关地质勘查和测量的收费标准协商进行。
(四)强化监督,加强服务
检测机构要选择责任心强、技术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储量核查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检测标准,提高计算精度,严把质量关,高质量地完成各矿山矿产资源储量的核查检测工作。市局将组织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查。针对我市大部分固体开采矿山为小型以下普通建筑砂石料矿山,无地质专业人员的现状,市局要求各区县矿产主管部门及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服务意识,对采矿权人的相关问题应积极给予解答,并积极宣传国家政策,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五)实行核查与年检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把核查检测工作与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及变更登记、矿山年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补偿费征管等多项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紧密衔接。
对不按规定提交《矿山资源储量检测年度报告》或拒不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的采矿权人,我局不予受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登记,不予通过矿山年检。并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在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不同给予处分;对在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将取消其检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