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商品住宅维修资金本金利息同步退还的通知
(津国土房维〔2007〕541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广大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购房人在退、换已购商品住宅或者商品住宅灭失后,已缴存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实现同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计息时间
维修资金代理银行以资金到账日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退款申请表为结息日。
二、退还方式
(一)购房人退、换已购商品住宅退还已缴存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缴存的维修资金本金及孳息分别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