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调拨、划拨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调拨、划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调拨、划拨房屋内的租用单位明细(原件留存) (查验原件);
(5)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接管单位产住房和接受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所提供的材料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认定审查
接管单位产住房的,申请人需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送达房屋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报送备案部门。
备案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进行审查,并到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或《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中签署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他
接管单位产住房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持《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接受调拨或划拨房屋的单位持《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收取登记费、印花税和工本费,并核发房地产权证。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
2.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
接管单位情况
| 移交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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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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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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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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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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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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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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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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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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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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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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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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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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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管 房 屋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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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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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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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成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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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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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租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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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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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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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上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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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接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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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国土房管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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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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