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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2)调拨、划拨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调拨、划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调拨、划拨房屋内的租用单位明细(原件留存) (查验原件);

  (5)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接管单位产住房和接受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所提供的材料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认定审查

  接管单位产住房的,申请人需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送达房屋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报送备案部门。

  备案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进行审查,并到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或《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中签署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他

  接管单位产住房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持《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接受调拨或划拨房屋的单位持《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收取登记费、印花税和工本费,并核发房地产权证。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

  2.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

接管单位情况

移交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电话

手机

接 管 房 屋 情 况

房地产权证号

建筑形式

建成年代

建筑面积

计租面积

月租金额

承租户数

移交单位上级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市国土房管局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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