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06〕132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各区县房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国有房产的管理,切实做好国有房产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认定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7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通过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调拨、划拨取得的非住宅房屋的房产,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土地仍采取划拨方式的,需要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房屋租赁经营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按照计划租金经租。
三、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
1、接管单位产住房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签订房屋移交协议后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进行认定,填写《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移交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移交房屋内的住户明细(原件留存);
(6)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7)经营管理存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托管房屋提供托管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留存)。
2、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
接受调拨、划拨非住宅房屋的单位在划拨批准文件下发后到备案部门进行认定,填写《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