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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通知
(建质安[2007]73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施工组织、基坑设计欠缺和帷幕渗漏等原因造成周边建筑物及道路不均匀沉降和开裂的质量问题。为提高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防范工程技术风险,确保工程结构和周边建筑物、道路及管线的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深基坑工程主体责任单位质量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建设组织者,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状况进行周密地调查、测绘或摄像,并做好详细记录。

  2.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所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3.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支护设计,施工图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其审查意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二、勘察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

  1.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审定。

  2.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标准进行勘察,勘察范围、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周边岩土工程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提供真实、可靠的参数和技术指标。勘察报告应对施工过程中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明确开挖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防治措施,报告深度应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3. 勘察单位应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参与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必要时应给予补勘。

  三、设计单位应履行的质量责任

  1.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规范、技术标准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

  2.设计单位应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依据勘察报告、基坑安全等级及工程周边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并据此确定基坑变形、监控值及临界状态报警值。设计文件应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对微承压水层应提出必要的治理措施,确保基坑及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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